中国民族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族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中国民族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14号。邮政编码:100013。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4.59万元。以2017年12月31日经审批后的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数额作为实缴出资数额。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可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 公司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价值优先的经营理念,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一条 本章程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通过编辑、翻译、出版、发行有关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建设、历史、文化、教育、旅游、风光等方面的图书和画册、图片,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展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了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建设、历史、文化、教育、旅游、风光等方面的图书和画册、图片的出版,本社出版物发行、批发和零售,其他出版机构出版物的批发和零售,图书冲洗制作,印刷业务代理,设计、制作图书广告。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第三章 出资人、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出资人为国务院,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中宣部、财政部加强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领导。出资人机构及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批准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审核执行董事报告和监事报告。
(三)按权限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审核执行董事、监事的薪酬事项。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委派执行董事、监事。
(五)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六)审批公司注册资本增减、重组整合、破产解散、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组建集团、发行债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变动事项。
(七)对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等进行监督管理。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执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对公司国有资产重大事项、保值增值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公司负责人选任、年度和任期考核、薪酬核定,以及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管理等具体事项。
第四章 公司党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党章》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党组织设书记一名,执行董事、党组织书记由一人担任。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公司党组织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进入经营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党组织的研究讨论是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党组织支持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公司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兼任经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党组织书记、法人代表由一人担任,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委派,经中宣部同意后,由财政部具函确认,任期3年,任期届满考核合格后,连选可以连任。由执行董事主动提出辞呈、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由执行董事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提出申请,按委派工作程序重新委派。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按照《公司法》履行出资人机构规定的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此外,还应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中宣部、财政部和主管部门的决定,接受指导和监督,据实报告公司的运作情况;
(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前,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可由执行董事(经理)兼任。
第六章 经理层
第二十四条 经理层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负有的相关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3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3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委派,由财政部具函确认,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通过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依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按时缴纳相关税费,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取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制度,并按规定报送财政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结构等,应符合财政部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章 合并、分力、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依照法定事由解散。公司依照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的具体事宜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财政部和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的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三)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决定修改章程;
(四)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执行。